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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分离的暂行办法》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 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 



第三条 (个人申报)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 (申报材料核实)



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 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 



第五条 (评聘分级分类管理)



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



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



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第六条 (社会评价和评委会专家库建设)



按照专业建立与完善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应有一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副主任(含)以上职务,中青年评委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职改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称(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试点。



第八条 (评价方法)



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职称(资格)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称(资格)评审和审定应当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对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或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 (监督)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程序的检查和监督。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在批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条 (岗位设置)



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职务聘任)



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十二条 (聘约管理)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岗位合同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聘后考核)



单位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未聘人员参加活动)



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而未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推行。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