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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11月1日正式施行 各地准备如何了呢?

  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婷)近年来,“垃圾分类”不仅是老百姓口中的热词,更是连续三年被列入了浙江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过去一年,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年增长率控制在2%以内,高速增长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今年,该增长率还将继续减量。从11月1日起,最新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即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浙江全省将进入垃圾分类时代,各地现在准备如何呢?

  据悉,《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8月21日就正式发布了,是浙江省建设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既符合国家标准、又体现浙江特色的要求,从规范性、便民性、统一性、操作性、关联性五个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行程的标准。同时,它还是全国首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省级标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有哪些看头?

  为了规范全省垃圾分类工作,提升垃圾分类水平和质量,《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重点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作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生活垃圾类别——主要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简称“四分法”。同时对与生活垃圾息息相关的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的定义、种类、投放规定、收集设置、运输要求、处理方式等方面作了区分和详细介绍。

  除此之外,《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还统一了分类设施标志标识和颜色,细化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操作规范。对不同分类垃圾的投放、运输车辆配置、装载方式、装载标准和运输要求,每个垃圾投放点、集置点的设置、摆放规定,以及每种分类垃圾宜采取的处理工艺及方式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浙江省各地现在准备如何呢?看看各地出台的新规定

  新标准发布以后,浙江省各地进入垃圾分类预热期,各地都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丽水市分类办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通知》,通知里规定,丽水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各县区分类办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八进进”宣传工作,开展以垃圾分类主题的万名小荷志愿服务、“垃圾去哪了”“我爱我家·垃圾分家”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同时,丽水市对已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进行全面排查,对与标志与《标准》不符的现有垃圾收集容器安排淘汰换新;并规定丽水市各县区按照不同的垃圾种类,设置一定数量的作业车辆,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采购新的运输车辆。

  嘉兴市制订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标准》、《嘉兴市市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评价标准》以及《嘉兴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验收标准》。其中,《嘉兴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列入地方立法程序。目前,嘉兴市已建设标准化的规范分类亭4380个、规范投放点50690个、有害垃圾投放箱65986个,统一整改分类垃圾桶标志标识59840只,统一规范各类分类收运车辆6804辆,实现分类设施的标准化运行,现有的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与标志与省标不符的正在逐步淘汰换新。

  金华市落实更新了垃圾分类手册,将新标准标志纳入年度垃圾分类采购前置条件。金华市分类办已举办27场培训班,推行新垃圾分类标准,如8月26日,金华市召开了全市学校垃圾分类培训会,将垃圾分类新标准作为开学第一课;9月5日,印发新标准的垃圾分类手册、指南、宣传图片、动漫等。

  10月14日,舟山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新图形、颜色、字体及印制标准,要在今年10月份完成对居民小区和农贸市场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标志的更换,完成对居民小区和农贸市场的收集容器、公共垃圾桶、废物箱分类标志的整体更换;在2020年8月底前,完成对所有收集容器、车辆、宣传资料上分类标志的更换。

  温州市制定了《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照新标准,在温州市各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按照“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和公共机构,再相关企业,后全面覆盖”的安排,分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对中心城区老旧的生活垃圾收集三轮车实施淘汰更新,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车做到密闭运输、标识清晰、规范收运。对照新标准,更新公益宣传载体和内容。

  衢州市制定了《衢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提升行动方案》,在全市开展垃圾分类宣传纠错工作,集中整改一批错误的垃圾分类宣传内容,将垃圾分类宣传“八进”活动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大对保洁单位和分类收运企业的投入,购置相应的收运车辆,根据收运实际情况,撤销部分垃圾收运点,培养居民定时定点投放习惯。在所有主要道路、小区垃圾桶和果壳箱旁配置垃圾分类督导员,分类督导员主要做好分类指导和二次分类工作。

  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浙江省分类办将成立督查组,对全省范围的标志标识、设施配置、宣传引导等内容进行专项督查,按照《标准》进一步规范全省垃圾分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