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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立法进入“快车道” 江苏曾连续5年提议案

  原标题:长江保护立法进入“快车道” 江苏人大代表曾连续5年提出议案

  “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生态环境作出的科学诊断。如何用法治手段对症下药为长江治病?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就长江保护立法到江苏进行调研,并召开由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相关部门和长江干流大部分省市区人大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共商为保护长江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作为长江经济带重要一员,江苏连续5年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长江水环境保护法立法议案,并从执法方面加紧探索真招实招,打响了长江保护攻坚战。

  沿江地区仍处于

  高污染高风险阶段

  仅仅4个月时间内,在长江镇江段水域盗采江砂60余万吨,涉案价值400余万元。今年年中,以齐某为首的26个“采砂大盗”被正式判决!去年7月份,长航公安局镇江分局侦破的“9·13”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26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江苏首起因非法盗采江砂,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

  为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的行为,长航镇江分局一年来就侦破非法采砂案件403起,抓获105人,查扣江砂400余万吨,涉案金额达2500余万元。

  长江江苏段流经南京、扬州等8个设区市,沿江地区经济总量占我省八成,进出口占九成。经济重镇,背后是开发强度过高。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实地查看137个单位和项目,随机抽查71个点位,列出87个问题清单,并对水环境状况进行“随堂考试”,发现江苏沿江地区仍处于高污染、高风险阶段。

  长期以来,长江两岸集聚了我省三分之二重化产能、70%钢铁产能、74%燃煤机组,污染物排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长江面临的问题既有水环境问题,也有水资源的问题,还有水生态的问题,但以水质问题最为突出。”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说,影响水环境质量的根本问题还是发展方式的问题。

  长江水环境形势严峻,生态问题也很突出。比如,从上游来水看,长江过境水量呈下降趋势,致下游水体自净能力下降;从支流看,江苏劣V类入江支流还未完全消灭;从水面看,2017年以来长江江苏段年进出港船舶约247万艘次,过境的危化品运量超过1.72亿吨,但长江上处置危化污染的应急能力建设滞后,水上运输事故屡有发生,有的直接导致部分城市的饮水危机。

  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

  亟须顶层设计

  栗战书委员长在6月3日在南京召开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实施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政府责任是不是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水环境负责的责任,但水环境保护责任的行政分割性与水污染物的流动性存在矛盾,流域下游地区往往成为污染的受害者。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需要针对长江流域的特点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构建长江流域治理体系,要明确国家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实现多元主体互动。”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副研究员冯俊指出,在注重政府发挥统筹、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更要激发社会的活力和治理能力。

  记者注意到,200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先保护后建设,先规划后开发,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划定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区保护范围,创设了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和补偿制度,对沿江地区化工产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作出限制性规定。条例实施以来,全省补偿资金累计超过18亿元,有力地推动了省内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治理和矛盾的协调解决,促进了长江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不过从国家层面,还应为长江保护立法。“加快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是推进长江保护和开发走向法治化的必然选择,能够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法治抓手,填补我国此前已有的30多部涉水法律法规的条款缺失等问题。”冯俊说。

  从2014年起,每年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领衔,百余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代会提出相关立法议案。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震宁领衔提出的尽快制定长江水环境保护法议案,并提出了长江干流各省市区人大参与长江保护立法研究的建议。去年初,长江保护法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体现系统化思维

  下一盘全流域“大棋”

  制定长江保护法,推动长江流域率先走上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进程亟须加速,这是舆论共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调研后认为,立法要对长江功能进行法律定位。以饮用取水、生态用水为先,合理确定生态修复、生产用水、灌溉、行洪、 航运、旅游等功能位次,科学配置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生态,有序开发水航运。

  长江保护法将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立法,立法中体现系统化思维,下一盘全流域“大棋”,是各方共同呼声。

  省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时进一步优化长江沿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实行“多规合一”;全流域实施科学严格的分级保护制度和差别化管理,可鼓励上中下游产业互补、资源共享、保护互助、联合开发,比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向上中游布局,高端制造业、大型制造企业因地制宜地向中下游布局。国家建立干流各地方政府参与的长江保护协调机构,建立纵向、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行干流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和补偿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还建议,国家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同时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作为一名在水上执法30多年的老民警,长航公安局镇江分局扬州派出所民警宗俊平经常受执法管辖权不明确,执法办案没有专门法律支撑的困扰。“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不仅有利于整合资源,改变过去‘九龙御水,各管一块’的块状管理模式,也为民警打击各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专门法律依据。”

  冯俊指出,还应处理好长江保护法与其他现有法律的关系。“要从决策、联动、执法等多个方面重新设计制度系统,以体现其综合性、协调性、整合能力和多元化的机制。”“通过立法,在体制层面上要加快由‘属地管理’向‘区域协同治理’转变。在立法模式上,要着力完善利益均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执法协同机制。”

  (新华日报记者 林元沁 陈月飞)